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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
第5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局长 蔡赴朝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长 苗圩
2016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