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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二届第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