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
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 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