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一、七种情况下须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处警和执法执勤活动的便携式取证设备。民警开展七种执法活动,应当全程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1.处置各类警情;
2.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3.当场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4.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5.查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辨认等执法办案活动,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等环节;
6.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权益行为;
7.其他应当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二、民警现场执法记录时须着制式警服
民警现场执法时,应当全程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并客观、真实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将现场执法记录仪牢固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也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夜间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开启红外模式。
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全程不间断记录。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带入执法办案场所时止。
三、不得私自删改发布执法视音频原始资料
在现场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民警应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上传、存储至相关系统中。不得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不得对执法视音频原始资料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视音频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7种违规情形要追责
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视音频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执勤无关的活动,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6.保管不善造成执法记录仪或存储卡遗失、被盗;
7.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