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7-02-15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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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作为供应商送达质疑函的法定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作为供应商提交投诉书的法定信息。

        第七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与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与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来源:财政部  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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