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7-02-16     关注我们:
  • 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权力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情形,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应当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受理(立案)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执法需要,在受理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其中,对入驻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区(开发区)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安装和记录。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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