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群防群治组织反暴恐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十户联防组织、护厂队、护院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反暴恐,掀起人民反暴恐高潮,特制定《和田地区群防群治组织反暴恐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反暴恐奖励办法》)。
第二条 《反暴恐奖励办法》适用于对联户联保、十户(店、铺)联防组织、护厂队、护院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反暴恐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对群防群治组织反暴恐的奖励,坚持以经济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在地区统一设立奖励基金,一案一奖的原则;坚持个人信息绝对保密和奖励过程适当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群防群治组织反暴恐的奖励由地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奖励条件、标准
第五条 地区统一在财政局设立1亿元群防群治组织参与反暴恐奖励基金,各县市不另设基金。
第六条 暴恐案件发生时,联户联保、十户(店、铺)联防组织、护厂队、护院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现场参与反暴恐,有组织地与暴恐分子进行斗争,打死、打伤、制服暴徒,制止暴恐犯罪的,即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额由县市综治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针对每个人所起作用,提出奖励标准建议。
在反暴恐过程中,群防群治组织中起组织、号召作用的个人,应予以重奖;在搏斗中打死、打伤、制服暴徒的个人应予重奖和重点保护。
第三章 反暴恐行为认定和奖励程序
第八条 暴恐案件现场处置结束后,案件发生地县市综治委立即对群防群治组织现场参与反暴恐行为进行实地调查、讯问、走访,认定个人反暴恐行为和作用,提出奖励建议,报地区综治委。
第九条 地区综治委审查核实后,拟定奖励金额,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地委研究审批。
第十条 地区财政局根据地委批件,将相应奖励金额划拨到县市,由县市召开大会,公开奖励。
不愿接受公开奖励的个人,可向县市综治部门提供银行卡号,以保密方式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工作中形成的调查、建议、意见、方案、批件和电子文档作为保密件管理,只在经办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范围内知悉。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反暴恐奖励办法》由和田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反暴恐奖励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