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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