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属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采购是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京外采购人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并向上级单位备案。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向财政部备案后,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部财务审计司是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采购人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组织编制、汇审、报送交通运输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审核、报送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编报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审核、报送采购人填报的备案和审批事项;
(六)组织部属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七)按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运输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运输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五)按规定上报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
(六)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七)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八)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九)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