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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市城区防汛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区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防汛排涝、抢险救灾有序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防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境内发生的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涝灾、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等灾害)、台风、暴雨以及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