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考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保障考试安全,2017年初,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为全区12个盟市、102个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配备了114台试卷运送专用车辆。此举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有力提升了基层考试机构试卷运送安全保障能力。
据悉,2017年1月24日,自治区向各盟市、旗县(市、区)统一配备的114辆试卷运送专用车已全部交付使用。试卷运送专用车配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LOGO、GPS全球定位系统、全区联网的视频监控和对讲系统,专用于运送试(答)卷等与教育招生考试相关的工作。
为加强自治区统一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和试卷运送安全,近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出台《试卷运送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
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是运卷车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使用期间要选派专业司机担任驾驶员,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擅自驾驶运卷车。
《办法》要求:
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保持运卷车原貌,不得改变车辆的初始配置。不得擅自关闭、拆卸GPS全球定位系统和全区联网的监控系统,不得损毁自治区考试中心LOGO,不得擅自调整车载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不得擅自调整对讲系统频率,不得张贴或悬挂任何其他标识。
《办法》要求:
要加强对运卷车的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功能完整、设备运行正常。要保证车辆电瓶正常工作,用于数据交换的4G卡不得欠费,确保GPS全球定位、对讲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在任何时段均能正常运行。
《办法》提出:
运卷车实行全区统一调度制度。基层招生考试机构与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用车需求发生冲突时,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优先使用。运卷车的维修、保险、加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要严格实行登记制度,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明确: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每年将对各地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的,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回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