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6-04-20     关注我们: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决议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来源: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黄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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