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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法定政府采购程序取得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
采购人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为其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协助、告知等义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当事人约定电子签名需要电子认证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