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云南省个旧市在大屯镇举行了行政村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配发仪式,并同时组建了79个行政村微型…[全文]
小长假期间,武汉市17个公安检查站、54个警务综合服务站和238个派出所共660个巡控单元,每晚开展集中行动。启…[全文]
近日,“京金吾”新产品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围绕近期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智能移动式弱爆仓为主题,与来自全国各…[全文]
四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质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级管理、协调联动、规范运行、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州)、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区环境保护、民航飞行安全和运行秩序的维护工作,及时查处民用无人机干扰民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飞行管制、民航、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安全活动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督、工商、体育、气象、海关、测绘、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 条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引导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及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