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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特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暂行,下同)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
③重伤20人以上;
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较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