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7-05-11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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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新疆军区负责同志、自治区党委分管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武警新疆总队负责同志、自治区应急办主任、地震局局长。

        成    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外办、台办、国资委、新闻办、应急办、质监局、广电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信访局、煤炭局、食药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电力公司、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空军乌鲁木齐基地、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团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调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国内外紧急救援力量来疆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常态及较大、一般地震发生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自治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震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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