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提高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坍江、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防旱向全面防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水旱灾情和险情,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及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