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安机关车辆是指用于公安工作的各类汽车和摩托车,包括上级调拨、自筹资金购买、有关单位赠送及临时借用的车辆。
第二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的原则。市局装备财务科为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一名领导及归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台帐,防止车辆使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车辆在使用管理上应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将公安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垂钓、接送子女上学等;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私自挪用公安专用号牌;除执行警务外,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过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驶离铜陵境内,不论何种事由,必须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车辆应由公安机关在职人员驾驶。特殊情况确需聘用驾驶员的,必须报请市(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市(县)职能部门备案。聘用驾驶员经费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民警及聘用驾驶员进行纪律作风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交通法制观念,确保安全行车。
第八条 公安机关车辆及驾驶员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员审验。不得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不得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九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证、照齐全,模范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和配合交警、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故障车;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禁止擅自驾驶他人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