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