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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目标主要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风险较大的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均易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