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7)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