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0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17日印发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管理
3.1信息报告
3.2信息发布
4.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4.2 启动条件
4.3 启动程序
4.4预警响应措施
4.5预警响应终止
5.省级应急响应
5.1IV级响应
5.2III级响应
5.3II级响应
5.4I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保障
7.5人力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