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2年11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府办〔2012〕118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4日
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划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淮南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响应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开展灾害自救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