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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石拐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体系,保证我区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紧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龙卷风、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救助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党政军联动”的原则;“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2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